協同稽核人員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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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0316.doc|103.01.29 高醫稽核字第1031100316號]]</font> <pre> 一、 為落實本校內部稽核,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並依據本校內部稽核實施 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校內協同稽核人員由校長遴聘自各單位之專職人員5至10人組成。遴選方式採由 各行政單位主管或各學院院長推薦,經稽核室製作推薦名冊,陳請校長遴選聘任。 校外協同稽核人員由稽核室推薦校外專家,再陳請校長核聘。 三、 協同稽核人員須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並需具備下列基本能力與 經歷之一者: (一)熟悉教育行政法規、學校內部規章及學校行政實務運作。 (二)熟悉教育理論與實務(教育心理、課程設計、教學方法、產學合作、教育 評鑑等)。 (三)熟悉學校會計實務(報表解讀、帳務處理、成本分析、憑證審核等)與會 計理論(財務會計、管理會計、成本會計、審計學等)。 (四)熟悉其他專業領域作業(資訊安全、環境或實驗室安全等)。 (五)曾任相關內部稽核實務工作及行政工作經驗者。 (六)關心本校校務行政且對內部稽核工作具服務熱忱者。 四、 初任校內協同稽核人員原則上應自聘任起至內部稽核開始前完成校內外稽核相 關專業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 校內協同稽核人員每學年應參加校內外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四小時以上。 校內協同稽核人員任期為一學年,如連續獲得推薦得連任。 五、 校內協同稽核人員應迴避參與本身職務及相關採購程序有關之稽核事項。 六、 校內協同稽核人員為無給職。 校外協同稽核人員之津貼及相關費用,由稽核室另案簽請校長核准。 七、 協同稽核人員需配合撰寫稽核程式、改善建議及稽核報告等工作,並執行現場 稽核提供專業意見。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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