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寒、暑假進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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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06.21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0.06.29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號函頒布.doc|90.06.29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號函頒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1117.doc|100.04.06高醫人字第1001101117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0512.doc|102.03.04高醫人字第1021100512號函公布]] :::::::::102.11.07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3648.doc|102.11.25高醫人字第1021103648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積極進修並撰寫論文或專門著作,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於寒、暑假開始前於人事室公告期限內提出寒暑假進修申請表、計劃書及進 修機構同意函,經所屬系(所、中心)、學院主管同意,並報校核准後,給予休假 進修。 三、 教師進修所需之費用,由教師自行負責(可向政府機構或學術團體提出申請), 本校不提供補助。 四、 教師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必須向人事室繳交具體之成果報告;已發表、付印 中或投稿中之論文或專門著作由人事室彙整提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做為下 次申請進修之依據。未按時繳交成果報告、論文或專門著作者,將暫緩其後學年 度進修申請案之作業。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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