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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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585.doc|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5號函公布]] :::::::::102.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113436號函備查第1、3至10條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7 一O 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3548.doc|102.11.14高醫教字第102110354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九十八條訂定「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重學籍學生,係指同時具有本校與國內他校之學籍,或於本校 就讀不同學制之學生。 第三條 本校在學學生同時至國外修讀學位者,應依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條 本校在學學生申請具雙重學籍,應於雙重學籍事實發生之當學期開學前,填 妥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表」,向就讀學系(所)提出申請。 第五條 大學部經導師、系主任及院長同意;研究生經指導教授、系(所)主任及院 長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取得雙重學籍資格。 第六條 雙重學籍學生入學、選課、休學、退學、復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查、修 業年限及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經校核准之雙重學籍者,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入學後, 至他校所修習之學分不得提出抵免申請。 第八條 雙重學籍學生若未主動提出申請及核准,一經查獲,且未於一週內補辦手續 並經核准者,以退學論處。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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