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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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教師、職員工差旅費標準表.doc|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媒體:1011103134.doc|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3351.doc|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 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二)停車費: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使用自己交通工具者,核實補助寄車費(檢據請 註明統一編號:76001900)。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 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每次出差申報計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超過一律以 500元為總額申報。 (四)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第六條 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及開會時間審核。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本校專題(案)計劃之主持人及研 究助理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劃支付為原則。若計劃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 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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