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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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10.18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性別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90.11.01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0.11.08(90)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六號函頒布實施 :::::::::91.11.04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性別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1.11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92.01.13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92.03.26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五號函公布.doc|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五號函公布]] :::::::::97.09.08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性別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22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四次院務暨第二次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0.6.29.九十九學年度性別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一00學年度第一次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媒體:1011100053.doc|101.01.12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3號函公布]] :::::::::102.05.14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09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2480.doc|102.08.28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480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 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性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以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 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所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 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 生效日起,由候選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 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 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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