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處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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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0.04.30 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5.19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教育部90.06.27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0八九八八0號函同意核定 :::::::[[媒體:90.07.06(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頒布.doc|90.07.06(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五號函頒布]]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7.31高醫心國字第0960006337號函公布.doc|96.07.31高醫心國字第0960006337號函公布]]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2082.doc|102.07.18高醫國際字第102110208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規劃及推動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與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務,積極爭取與國外大學及研究 機構合作之機會,以推展大學教育之國際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 本處),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處之業務如下: 一、本校國際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及國際研究計畫整合之規劃與執行。 二、姊妹校締約相關事宜。 三、因國際交流所需之教師、研究人員互訪、交換及研究合作安排。 四、辦理本校學生出國研習、服務、進修與交流。 五、國際學生招生、入學、生活輔導及獎學金之申請與發放事宜。 六、國際交換學生來訪事宜。 七、其他國際交流或國際研究合作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處置國際長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企劃發展、學生交流及學術合作等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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