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空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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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3.2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2號.doc|102.04.17 (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分配及管理本校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空間,特設立「醫學院空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空間係指本學院於本校國際學術研究大樓及醫學研究大樓之空間。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醫學院系、所主管及三組組長組成,任期一年。 另由院長於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總幹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學院空間利用及管理之規劃。 二、本學院空間使用申請案之審查。 三、本學院空間使用之協調與管理。 四、其他有關本學院空間分配、運用及提案之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情況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為分配及管理本學院於國際學術研究大樓及醫學研究大樓之實驗室空間,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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