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覆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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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0527.doc|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27號函公布]] </font> <pre> 一、 為維護專任教師在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之各項教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未通過之各項審議案應於會議紀錄呈核後二週內通知教師。 三、 本校專任教師對於各級教評會之審議案,如對審議結果有疑義,並有具體理由,得於收到該級教評會評審結果通知後 二週內,向該級教評會以書面提出申覆,逾期不予受理,申覆以一次為限。 四、 各級教評會於收到申覆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針對申覆內容進行調查及審議,並給予申覆教師充份說明其申覆理由 之機會。因故未能於一個月內開會時,得予延長並應通知申覆人,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審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撤銷原教評會審議結果,並交付 該級教評會重新審議,否則應退回該申覆案,並通知申覆人。 五、 各級教評會對於申覆案未通過者所做之決議,應檢附理由並函復申覆人;申覆人如不服教評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 通知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 申請延退教師或新聘教師不適用本要點。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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