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博士學位頒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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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008.doc|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91.04.12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1.05.01(91)高醫教法字第OO一號函公告.doc|91.05.01(91)高醫教法字第OO一號函公布]] :::::::::101.05.10一OO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584.doc|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4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各學院院長推薦,經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贈名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三、 名譽博士學位之頒贈以本校現有頒贈之博士學位為限。 四、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 代表五至七人組織之,並由校長擔任主席。 五、 名譽博士學位頒贈後,本校應將審查會議記錄及接受名譽博士學位者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查。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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