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寒、暑假進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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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06.21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0.06.29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號函頒布.doc|90.06.29 ﹝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號函頒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1117.doc|100.04.06高醫人字第1001101117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0512.doc|102.03.04高醫人字第1021100512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積極進修並撰寫論文或專門著作,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於寒、暑假開始前於人事室公告期限內提出寒暑假進修申請表及計劃書,經所屬系(所、中心)、學院主管同意, 並報校核准後,給予休假進修。 三、 教師進修所需之費用,由教師自行負責(可向政府機構或學術團體提出申請),本校不提供補助。 四、 教師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必須向人事室繳交具體之成果報告;已發表、付印中或投稿中之論文或專門著作由 人事室彙整提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做為下次申請進修之依據。未按時繳交成果報告、論文或專門著作者, 將暫緩其後學年度進修申請案之作業。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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