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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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doc|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doc|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doc|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921.doc|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如下: 一、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若提出申請之書籍為多人合著,申請之教師需註明其所撰寫部分。 二、教材:電腦軟體、數位教材(含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及實驗(習)示範教學等創新性教材。 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具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 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一、申請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提出申請。 二、評審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組決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 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二)外審: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至少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 (三)複審:依當年度本中心預算編列之狀況,並依教材外審結果之總分排序,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年度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第五條 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有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共同作者同意書。 第六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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