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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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doc|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 :::::::::[[媒體: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doc|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媒體: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doc|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909.doc|102.04.01 高醫人字第102110090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學術交流,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專家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 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 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 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 作者。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主管推薦,院長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五、如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需聘為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推薦單位應另附教學及研究計畫等資料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續聘,總聘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校務發展 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期滿之續聘,應檢附聘期內之教學與研究成果,依原聘任程序辦理。 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申請補助,或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為原 則。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薪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且另依「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規定獎助。 二、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前款規定按日核算。 旅費標準: 一、旅居國外者: (一)聘期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聘期超過一年者,得專案簽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 艙機票,但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第七條 聘任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 配另議。 第八條 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兼任客座者則比照兼任教師辦理。 第九條 本校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訂。契約內容包括聘期、薪資、經費來源、差假、校外兼職、兼課 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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