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所)教師聘任升等論文著作審查評分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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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5.04.26(85)高醫法字第0四二號函修正頒布.doc|85.04.26(85)高醫法字第0四二號函修正頒布]] :::::::::86.04.22八十六學年度醫學系(所)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及教師考核評審委員會第一次、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86.10.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86.11.18(86)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6.11.18(86)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90.09.26九十學年度醫學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0.10.04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媒體: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doc|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 :::::::::102.03.21高醫院醫字第1021100809號函公布廢止</font> <pre> 【本標準已廢止】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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