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所)教師聘任升等論文著作審查評分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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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5.04.26(85)高醫法字第0四二號函修正頒布.doc|85.04.26(85)高醫法字第0四二號函修正頒布]] :::::::::86.04.22八十六學年度醫學系(所)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及教師考核評審委員會第一次、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86.10.02八十六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86.11.18(86)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6.11.18(86)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90.09.26九十學年度醫學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0.10.04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媒體: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doc|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 :::::::::102.03.21高醫院醫字第1021100809號函公布廢止</font> <pre> 第一條 論文評分方法 一、論文性質評分 ( C ) (一)原始論著 3 分 (二)研究簡報 2 分 (三)案例報告 1 分 (四)綜合評論 ( Review ) 視 內 容 給 1 - 3 分 二、刊登雜誌評分 ( J ) (一)Citation Report(SCI)刊登雜誌Impact Factor(IF)5.0以上或該學門排名 第一名者 8 分 (各學門排名在前1/3以內者) 7 分 (各學門排名在中間1/3以內者) 6 分 (各學門排名在後1/3以內者) 5 分 (二)其他國內外雜誌具有編輯委員會,發表原始論著,公開接受論文之(學會) 期刊高雄醫誌為4分,其他雜誌3分。 (三)國內外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碩士 3 分 博士 5 分 三、作 者 排 名 之 評 分 ( A ) (一)第一作者 5 分 (二)第二作者 3 分 (三)第三作者 1 分 (四)第四及以下作者 0.5 分( 但 最 多 以 四 篇 為 限 ) (五)通信作者或論文主要指導者(應舉證件) 5 分 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由審查委員開會決定之。 第二條 論文計分方式:本年暫依下述方法計分,以後逐年視實際情形而作修訂。 每一申請人最近五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壹」之評分方法,每篇以CxJxA式評分後, (CxJxA)即為所得分數。 一、各組標準:教授組: 60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副教授組: 45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助理教授 組 : 30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講師組: 200 分 為 基 本 條 件 。 * 但講師部份如屬人才羅致困難學科者,其五年論文滿分數,得調降 50%,但需經由學科主任向醫學系(所)教師評 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該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 備 註 :「最近五年內」之釋義,從寬解釋為溯自五年前之一月一日起。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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