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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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0.06.29(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doc|90.06.29(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媒體:91.09.18((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doc|91.09.18((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7.07.17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doc|97.07.17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 ::::::::100.05.12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703.doc|100.05.26高醫教字第1001101703號函公布]] ::::::::101.05.10一OO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1382.doc|101.05.21高醫教字第1011101382號函公布]]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346.pdf|102.02.07 高醫教字第102110034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獎二類。 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 教師。 第四條 教學優良獎及教學傑出獎名額: 一、教學優良獎,按各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但各學院 分配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二、教學傑出獎,每學年遴選最多5位。 第五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一、各學院應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 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同儕互評等五大標準;並由各學院自訂遴選細則, 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二、各學院應依據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作業。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年度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 二、由各學院依所訂遴選細則,依上述公告名額選出教學優良教師,於每年九月中旬前將名單送交教務處進行彙整,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七條 教學傑出獎之遴選程序: 一、初審: (一)獲選當年度教學優良獎之教師為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由教學傑出奬候選教師自行提供足以佐證其教學傑出之 相關資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彙整。 (二)由教務長推薦初審委員八至十人,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由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選出前40%之教師(採以無條件 進位計)進入複審。 二、複審: (一)由校長遴聘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教師代表三至六人(以本校曾獲教學傑出教師為優先),校外專家 學者四人及學生代表三至六人,共計十五至廿一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 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第八條 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獎得獎者,除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勵金。 一、教學優良教師60,000元;教學傑出教師150,000元。 二、經費來源由教學卓越相關計畫以及(或)由學校經費支應。 三、若獲本校特殊優秀教學人才彈性薪資獎勵者,擇高核發。 第九條 獲獎教師須參與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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