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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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5.03.26 84年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85.04.12 84年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3 (85)高醫法字第038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12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2號.pdf|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2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 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三、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其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名列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四、 本校其他學系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其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名列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修讀本學系為 雙主修。但總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若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依面談成績 擇優錄取。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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