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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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約聘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C%E3%A8s%A4H%AD%FB%AC%F9%B8u%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3.05.26九十二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3.06.17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6.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1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加強延攬優秀研究人才,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約聘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 人員。 研究人員如已具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第三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四級。 第四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八 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五條 副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 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六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 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七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 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八條 本辦法有關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及特殊貢獻之認定,由提聘單位審定之。 第九條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得不受第三條至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聘任為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 第十條 提聘單位申請約聘研究人員時需註明待遇、聘期、經費來源及其他特殊約定事 項,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隸屬於學校單位及校級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由提聘單位主管提出申請並檢 附契約書,經校長核准後,由學校人事室辦理簽約、加保、發聘等相關事 宜。 二、隸屬於各學院及其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由提聘單位主管提出申請並檢附契 約書,經學院院長同意呈請校長核准後,由學校人事室辦理簽約、加保、發 聘等相關事宜。 三、隸屬於本校附屬醫療機構之研究人員:由提聘單位主管提出申請並檢附契約 書,經醫院院長同意後,由醫院人事室辦理簽約、加保、發聘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研究人員採約聘制,不佔編制員額,原則上一年一聘,期滿得依原聘程序辦理續 聘事宜。 第十二條 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任職後第二年起,每年需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身分,並以本校名義發表至少二篇論文於SCI、SSCI期刊,否則期滿後不再續聘。 第十三條 研究人員任職後如六年內未升等者,亦不再續聘。 研究人員之升等辦法由提聘單位另訂之。 第十四條 研究人員於任職滿兩年且聘約期間表現優異者,提聘單位主管得向相關學院、系 所推薦,並依本校新聘教師程序審查,通過者改聘為本校專任教師,惟其曾任約 聘研究人員之年資不得採計。 第十五條 研究人員之薪級、待遇得比照教師待遇標準或另訂核發標準,並應載明於聘約 中。 第十六條 研究人員到職後應至人事單位辦理報到,並由人事單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 保險等事宜,其保險費自付額部分由本人負擔,雇主負擔部分由提聘單位之經費 支應。 提聘單位得提撥經費作為所屬研究人員離職儲金之用,其提撥之方式與分攤比 例,比照「中央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予辦法」辦理,研究人員離職 時,由會計單位核算後支付。提聘單位經費短缺時,雇主之分攤部分停止提撥, 僅提撥研究人員自負額之部分。 第十七條 約聘研究人員之契約書範本另訂之。 研究人員到職前提聘單位主管需擬訂約聘條件,經當事人同意簽章後,依下列規 定完成簽約程序。 一、由學校約聘者,經校長核准後用印。 二、由附屬醫療機構約聘者,經所屬醫院院長核准後用印。 研究人員之契約書正本須送人事單位歸檔留存。 研究人員如因契約終止或其他因素,延長或縮短契約期限時,提聘單位應於二個 月前通知人事單位辦理保險或離職儲金等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研究人員到職後受提聘單位主管之監督、管理,並為研究上之指導。 第十九條 研究人員所需之人事費用(含薪資、保險、離職儲金及相關福利、獎勵措施等) 由提聘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提聘單位經費不足時,應於二個月前向研究人員說 明,並通知人事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第二十條 研究人員聘用期間所完成與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式、設計發明) 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應以契約約定為本校所有,並依本校研發成果處 理原則處理權益分配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契約書規範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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