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長計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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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 9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5.10 9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5.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
97.11.24 97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12.17 9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4.23 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
99.07.21 98學年度第3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9.09.09 99學年度第1暨第2次行政會議議通
99.10.18 高醫心教字第0991104989號函公布
101.05.25 100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07.12 100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8.22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2159號函公布
102.05.21 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通
102.06.25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928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通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64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通
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5號函公布
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2.05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9學年度起實施
109.02.26 高醫教字第1091100447號函公布,自109學年度起實施
                                

第1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活動,
        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以學年計算者,每學年之基本分數:教授6分、副教授8分、助理教授9分、講師10分。以學期計算者,每學期之基本分數:教授3分、
            副教授4分、助理教授4.5分、講師5分。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一)教學成長分數:教師至少3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4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5分。新進教師
                 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二)研究成長分數:3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畫之教師至少3分。
           (三)自我成長分數:教師至少3分(含輔導知能、性別平等及倫理法律三類別)。
        三、教師應參與前款認列之校級重點課程,每學年至少參加2場。
        四、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活動,每2小時核計1分;50分鐘以上未滿2小時之活動,1場次核計1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
            教師成長分數。
        五、本校教師擔任經本中心核定教師成長活動之講者,依實際演講時間,核給講者該場次或該時段核定分數之2倍。
        六、本校教師專業成長社群活動,不得重複申請教師成長計分登錄。
第3條	教師成長活動定義: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三)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不包括學校正規課程(典範學習除外)、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或展覽、說明會、會議、成果展或發表會
                 及博碩士論文發表會。
           (四)校級重點課程之類別由本中心簽核後公告於本中心網頁。
        前項各單位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第4條	教師成長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時,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回覆審核結果,以及成果報告之追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審核意見修改內容,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及繳交成果報告。
        三、申請活動單位應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2週內應將活動成果報告及簽到退表相關資料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未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校專任外籍教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參加教師成長活動:
        一、曾獲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金。
        二、經本校延攬且具教育部教授、副教授部證資格,並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任。
第6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