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及職員工移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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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5.07高醫人字第0971102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規範主管及職員工之業務移交事宜,並促進移交程序之辦理效率,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人員者,謂校內各級主管人員;稱職員工者,謂校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項業務之人
     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之接收人原則上為新任主管,新任主管人選未決定或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到任,原任主管必須離
     職時,由其上一級主管指定之主管職務代理人為接收人。職員工之移交由原承辦人之直屬主管或上級主管
     指派之新承辦人或該職位出缺所遞補之新進人員為接收人;新任人員未到任前由其直屬主管指定之職務代
     理人為接收人。
第四條  主管及職員工應移交及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業務呈報系統及方法移交清冊。
     三、重要未辦或未了案件移交清冊。
     四、工作經驗常發生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五、財產業務文件移交清冊。
     六、業管人員移交清冊及交代清結證明書(主管)、交代清結證明書(職員工)。
     七、其他應交辦之事項。
     前項各款移交及辦理事項,應分別造冊一式四份(格式如附件),由移交人、接收人、所屬單位及人事室
     分別收執。
第五條  主管人員暨職員工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特別原因者,應簽奉校長核
     准,並指定負責人代辦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六條  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校長核定之。
第七條  一級主管人員移交,監交人員由校長指派,二級主管移交由一級主管監交,職員工移交由二級主管監交。
第八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三日前移交完畢,新任主管應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在移
     交清冊上分別簽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簽會人事室並陳報校長核定。
     職員工移交,應於交卸五日前移交完畢,新任人員應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在移交
     清冊目錄上分別簽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陳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如經管財物特別繁多者,其移交期限,應報經校長核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如退休人員須延長交代
     期間者,事前應詳細列報待辦事項。移交手續辦理完竣,始可核發其離職證明及有關給付。
第九條  財物移交不清者,應報請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離職、退休及職務調動人員所應辦之移交事項及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