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權責管理與經費執行爭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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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6 10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22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656號函公布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校內外研究計畫經費執行效率,並建立執行研究計畫時之分層負責及爭議處理機制,
    使計畫之執行得以權責相符。特訂定本校研究計畫權責管理與經費執行爭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相關單位業務分工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計畫申請簽約、請款、協調及管考相關事務,由研究發展處或產學營運處辦理。
    二、人員聘雇、敘薪、保險及差勤管控作業: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之聘僱、敘薪、保險及差勤管控,
      依補助單位及本校人事管理規定,並由人事室辦理,由計畫主持人協助管理。
    三、採購及財物管理作業:採購及財產物品管理相關業務,依照政府採購相關法令、本校採購辦法
      及財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由總務處辦理。
    四、經費核銷及帳務管理作業:依補助單位及本校會計作業規定,並循學校行政程序,由計畫執行
      單位檢據辦理核銷,支出憑證送會計室審核辦理。
    五、收付款出納作業:計畫款項之收納與支付管理作業,由總務處出納組辦理。
第三條 計畫執行中相關事項疑義之認定,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若於經費執行過程中,會辦單位表示該經費不能核銷者,該會辦單位應提出具體法令依據。
    二、若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依分層負責機制由授權人員依權責解釋;若授權人員無法處理時,
      則簽報校長解釋。
    三、若校長無法解釋時,則函請經費補助單位申請處理。
第四條 計畫主持人執行校外補助研究計畫,經補助單位認定有經費浮(虛)報、未依補助用途之支出或
    未達合約規範,而有「剔除」或「追回」經費者,由計畫主持人依數繳回。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經費補助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