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重定向自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施行細則)
- 102.03.08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1號函公布
- 113.06.17 112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08.19 高醫院生字第1131102892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7至11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工作職掌: (一)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計畫。 (二)辦理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四)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五)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六)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七)國內外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八)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九)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十)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