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博士學位頒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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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6.16 (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 91.04.12 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 91.04.12 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 91.04.19 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5.01 (91)高醫教法字第OO一號函公布
- 101.05.10 一OO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4 高醫教字第1021100584號函公布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10.28 高醫教字第1081103657號函公布
一、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各學院院長推薦,經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贈名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三、名譽博士學位之頒贈以本校現有頒贈之博士學位為限。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校長擔任主席、並自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中,由校長遴聘七至九名委員組成。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審查委員會會議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可開會審議,審查委員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投票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方式,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得通過。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