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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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二號函公布
95.08.2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04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
96.09.17高醫系口字第0960007834號函公布
100.02.1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院口字第1001101116號函公布
102.01.07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3.04高醫院口字第1021100553號函公布
103.06.04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3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11.13高醫院口字第1031103739號函公布
113.09.11 口腔醫學院11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10.09 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10.24 高醫院口字第1131103772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名,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4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學系:
     一、牙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二、口腔衛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二年制在職專班-104學年度起停招)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遴選副教授以上教授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
     得連任一次。
         各學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
         聘兼之。
第7條   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審議本學院教學、研究、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及行政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教師代表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其中助理教授(含)
                      以下職級教師代表至少一人;學生代表二人,由系所學會推派之。遴選委員任期為
                      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討論相關議題。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
     之。院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9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由院長指派之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10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
     、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