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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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26第十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1.09.17高醫稽核字第1011102478號函公布
101.11.24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12.06高醫稽核字第1011103428號函公布
102.05.09 一0一學年度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6.14第十七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2.07.22 高醫稽核字第1021102160號函公布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5 第十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9.04.09 10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5.05 高醫稽核字第1091101149號函公布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1.11 高醫稽核字第1121100068號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
	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各單位。

第3條	本校設隸屬於校長之稽核室為專責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業務。
	稽核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第4條	本校得依專業領域之考量,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第5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
	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稽核人員職權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6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作業程序、稽核重點
	  及稽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
	  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一)計畫性稽核:對校務內部控制作業進行定期、常規性之稽核。
	  (二)專案性稽核:接受校外補助經費,依主管機關要求進行之稽核;視實際需要,就特殊目的或重大異常事項有必要進行之稽核。
	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計畫性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專案性稽核。
	四、稽核程序如下:
	  (一)稽核通知: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專案性稽核則不受此限。
	  (二)稽核執行:執行稽核時,受稽核單位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若有不符合事項時,稽核人員應知會受稽核單位主管,
	    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並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內部稽核報告之根據。
	  (三)稽核報告:
		1.召開稽核事後會議,與受稽核單位確認稽核結果。
		2.稽核發現之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內部稽核報告。
		3.依據工作底稿及審定之內部稽核報告,撰寫「年度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後,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四)稽核追蹤: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定期追蹤查核,並將其改善情形作成稽核追蹤工作底稿及撰寫「追蹤報告」。
	     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期限內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追蹤報告」陳送校長核閱後,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第7條	「年度稽核報告」應據實揭露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作底稿
	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三、其他缺失。

第8條	本校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
	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9條	本校稽核人員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